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15日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长期与被害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等多名忠县**镇**村**组村民的关系不和。2019年11月,被告人聂某某因其妻子坟墓垮塌认为系聂某乙等人造成,又因此事与儿子沟通未果,遂产生放火烧毁院子的想法。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明知自己的房子处于四合院内,仍不顾后果,在其位于忠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将菜油泼洒在厨房、卧室等房间内的柴堆上,后使用红色塑料打火机将柴堆引燃。随后,被告人聂某某来到被害人聂某乙家柴屋门口,使用红色塑料打火机将被害人聂某乙家柴屋门口的柴堆引燃。后火势蔓延至整个院子,导致**镇**村**组的16户家庭的房屋及基本生活资料全部被烧毁。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害人聂某丁等16户家庭的损失为人民币644042元。
2020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忠县电影院对面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关数据计算的说明、出警记录、忠县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函、联名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戊、聂某己、冯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丙、聂某甲、聂某乙、聂某庚、聂某辛、聂某壬、聂某癸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聂某某辨认笔录、廖某某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音录像;
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张艺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十五张
4.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作案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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