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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聂某某为了传宗接代,将被害人陈某某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小堡子村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自己家中一起生活了十多天。期间,聂某某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案发期间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渝精卫[2020]精鉴字第0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聂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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