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2********002X,户籍地所在陕西省渭南市**区**街**号,住址同上,原****报记者。2019年6月1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渭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8日主动到白水县监察委说明说明情况,并向白水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份左右,原****报记者被告人聂某某找到时任白水县**镇镇长高某某,以要对**镇敬老院长时间闲置一事进行负面报道相要挟,高某某遂安排副书记南某某与其进行协商,聂某某提出让**镇征订50份西北信息报,南某某被迫征订1万元的西北信息报。后聂某某将其中的3780元用作征订20份西北信息报,其余赃款被聂某某占有。聂某某收到钱后未将**敬老院闲置一事向报社报告,也未对此事进行报道。
2.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聂某某在**镇**村附近拍摄到村民焚烧秸秆的照片和视频,到**镇政府找到时任镇党委书记高某某,以要进行负面报道相要挟,高某某遂安排镇上原纪委书记白某某与聂某某进行协商,后白某某代表尧**镇政府被迫给聂某某1万元了结此事。聂某某收到现金后将相关照片和视频删除,未向其所在报社报告此事,也未对此事进行报道。
3.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聂某某获知**镇原副镇长王某某要给孩子办满月宴,便电话联系陕西村官网的刘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安排刘某某去现场拍摄相关照片和视频,后按照事先约定,由刘某某到**镇政府以发现违规问题要在网上负面报道相要挟,**镇被迫安排白某某进行协商,后白某某送给聂某某2万元,聂某某分给刘某某7000元,其余赃款被其占有。刘某某将自己拍摄的相关照片和视频删除,聂某某、刘某某未向其所在的报社和网站报告此事,也未对此事进行报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作案三次,敲诈数额36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系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判决宣告后又发现漏罪,应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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