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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翟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路**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朱兴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村委会**路**号,捕前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小区**区**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包海云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以事先收取保证金为由,共同在海南省海口市内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翟某、张某某、朱兴宗为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且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翟某主要负责放款、收款及催收工作,张某某主要负责寻找客户及放款工作,朱兴宗主要负责寻找客户及放款、收款等工作,从中骗取被害人齐某某、秦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高额利息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15819元,数额巨大,其中翟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1259元;张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0659;朱兴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0659元。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齐某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翟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附近,利用被害人齐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齐某某放贷人民币9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砍头息),齐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6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收走)约定齐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450元,齐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人民币13500元。

2.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翟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附近,利用被害人齐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齐某某放贷人民币9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砍头息),齐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6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收走)约定齐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450元,齐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人民币13500元。

3.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翟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附近,利用被害人被害人齐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齐某某放贷人民币15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砍头息),齐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9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收走)约定齐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680元,齐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人民币20400元。

4.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翟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附近,利用被害人齐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齐某某放贷人民币15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砍头息),齐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9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收走)约定齐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680元,该笔钱齐某某未还款给翟某。

5.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翟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附近,利用被害人齐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齐某某放贷人民币15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砍头息),齐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9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收走)约定齐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680元,该笔钱齐某某未还款给翟某。

6.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翟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附近,利用被害人齐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齐某某放贷人民币15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砍头息),齐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9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收走)约定齐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680元,该笔钱齐某某未还款给翟某。

二、关于被害人邓某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

1.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翟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香港城附近,利用被害人邓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邓某某放贷人民币20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砍头息),邓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12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张某某收走)约定邓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850元,邓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人民币25500元。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翟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雅苑附近,利用被害人邓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某放贷人民币15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5500元(砍头息),邓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9500元,双方签订《借条》(翟某、张某某收走)约定邓某某分2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1000元,邓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翟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雅苑附近,利用被害人邓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某放贷人民币20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砍头息),邓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12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张某某收走)约定邓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850元,邓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人民币25500元。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翟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雅苑附近,利用被害人邓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被害人邓某某放贷人民币10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砍头息),邓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7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张某某收走)约定邓某某分30天,每天还款人民币500元,邓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

三、关于被害人杜某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附近、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椰岛广场附近,用被害人杜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杜某某放贷共计人民币210474元,随后杜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389035元,从中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78579元的高额利息。

四、关于被害人秦某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香港城附近,利用被害人秦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被害人秦某某放贷人民币40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12000元(砍头息),秦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28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张某某、朱兴宗收走)约定秦某某分7天一期每期还人民币11680元,秦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朱兴宗人民币46720元。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香港城附近,利用被害人秦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被害人秦某某放贷人民币20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砍头息),秦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14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翟某、张某某、朱兴宗收走)约定秦某某分7天一期每期还人民币5980元,秦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朱兴宗人民币23920元。

五、关于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朱兴宗共同出资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附近,利用被害人陈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放贷人民币30000元,而后收取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砍头息),陈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21000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条》(张某某、朱兴宗收走)约定陈某某分30天,每天还人民币1400元。陈某某共计还款给翟某、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用户信息指认及聊天截图指认、转账情况、杜某某、邓某某、秦某某、齐某某的微信账单、陈某某指认的还款截图、借款截图、微信账单、翟某、张某某、朱兴宗的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杜某某、邓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利用被害人齐某某、秦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债务,并以事先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齐某某、秦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15819元,数额巨大,在当地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检 察 长:辜望成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张某某、朱兴宗住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翟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张某某、朱兴宗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均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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