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化名罗楠,通过探探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其在使用手机微信与张某某聊天过程中,以代办湖南工商学院的毕业证书、介绍**公司的工作需要请客吃饭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向其微信、支付宝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35411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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