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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人,住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练非,广东百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受张某甲(在逃)指使,从2018年8月下旬开始,将居住于紫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村民张某乙(已判刑)住宅旁边的铁皮厂棚租赁过来,并多次驾车带领运载非法卷烟的车辆,将非法卷烟及制品从外地运载至该铁皮厂棚处存放,停留一段时间之后再运载至别处。同年9月18日晚,该非法存放点被公安民警及当地镇府工作人员查处,现场查获滤嘴棒248万支、玉溪香烟(软-散装烟支)24万支、中华香烟(软329-散装烟支)272万支、云烟香烟(软如意-散装烟支)16万支。经鉴定,该批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9972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卷烟、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治安卡口截图、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某、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杜某甲、杜某乙、张某壬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经营许可证,为他人非法运输及储存假冒卷烟提供帮助,且其参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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