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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窝藏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县**镇**路**安置房。2020年6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捕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舒某某,舒某某驾车逃跑,打电话叫被告人罗某某开车接他,并告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他,被告人罗某某开车到罗溪路口加油站接舒某某,将其带到万隆钢构公司躲藏。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车接应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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