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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镇**大道,因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金沙县**镇**旅社内,先后安装了两台水果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用现金结算。2019年12月1 日,邹某及沈某某在该旅社进行游戏赌博,因结算金额与罗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某报警,后被金沙县公安局沙土派出所查获。自2018年12月以来,罗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将两台水果游戏机的收支情况记录在其家中的记账本上。经核实,其累计非法获利达6.4万余元。经金沙县公安局电子设施设备认定中心对罗某某安装的两台水果游戏机进行认定,鉴定结论为罗某某所安装的两台水果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金沙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6.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某某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关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记账本一个,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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