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于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娄底市第四中学往娄底市娄某某洞新市场行驶,驶至长青汽车站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8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扬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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