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住南昌市西湖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7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父母家中吃饭,吃饭时罗某某喝了约100ML自酿白酒及100ML红葡萄酒。中午13时许,罗某某接到父亲电话让其去南昌市新建区西山老家拿菜,便驾驶牌号为赣******的奥迪小型汽车搭载其儿子前往西山。14时21分,罗某某驾驶车辆行至湾里大道天宁东路口时,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正设卡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在对罗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有醉驾嫌疑,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34.61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归案。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卡口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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