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往骆驼坳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中学外路段,与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徐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因骨盆损伤致创伤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罗田县*******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在此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破案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焕浒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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