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4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浙D*****重型自卸货车从绍兴市柯某区福全街道帽山村驶往柯某区兰亭街道里木栅村**隧道施工现场。当日9时1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沿S2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亭街道里木栅1号高架桥下右转弯时,疏于观察防范,与同方向在道路右侧由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偿被害人家属17万元获得谅解。
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返还物品凭证、委托书、协议、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47861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