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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建宁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罗建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5********,回族,大学文化,宁夏**汽车有限服务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区,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宁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罗建宁注册成立宁夏**汽车有限服务公司,法人罗某乙,其本人系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建宁组织其宁夏**汽车服务公司员工通过发放宣传单、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信息的方式对外宣传代办驾照培训、车牌、车辆过户、公租房等代办业务,并通过签订《驾照报考担保委托协议》承诺包教、包会、包过按期取证,招揽学员报考驾照收取高额培训及其他代办服务费用。2019年1月被告人罗建宁在与其合作的驾校终止合作的情况下仍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用于退还前期学员费用。

经宁夏华益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20年4月8日审计签定日,多名报被害人向宁夏诚信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款2120600元,因对合同事项未完成退款370600元,向各驾校缴费499158.88元,未退款1250841.12元。所得款项多用于消费及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司信息、合同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杨某甲、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建宁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能按期取证等承诺事宜为利诱对外宣传,并通过签订培训合同履行部分约定事项的形式收取高额费用。经鉴定被告人罗建宁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1250841.12元,数额特别巨大,所得款项多用于消费及退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建宁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建宁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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