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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和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罗某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街道**路。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被原益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3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2月21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3时许,吸毒人员石某某要求被告人罗某和帮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罗某和同意了。后石某某及其朋友宋某某驾驶小汽车在资阳区三益街接了罗某和与罗某和上线黄某某(在逃)。在小汽车上,罗某和收取石某某毒资400元并支付给黄某某。应黄某某的要求,小汽车开到资阳区环保路。下车后黄某某独自找他人拿来冰毒。在搭乘回资阳区的出租车上,黄某某将约0.5克冰毒给了罗某和,罗某和从中拿了约0.1克冰毒给黄某某,剩余的约0.4克冰毒给了石某某。后罗某和、石某某等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皮某某的家中一起将该0.4克毒品冰毒吸食。

2019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和在益阳市资阳区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石某某、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和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和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和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5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和现在益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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