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罗某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县**镇**村**组**号,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电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电酒后途经晋江市**镇**村**号被害人黄某某(女,役年78岁)家,见黄某某在家门口喂食家禽,萌生劫财念头,遂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推入房内,采用搜身、按压身体、用随身携带的掏耳勺抠挖黄某某面部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从黄某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其间,黄某某予以反抗,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电脱下黄某某裤子,采用抠摸黄某某阴道等手段获得性刺激,后又给黄某某穿上裤子。被告人罗某电离开作案现场后,又3次返回到**号房门口,查看案情是否败露,并到**村的**超市将600元现金赃款兑换成微信零钱未果。
次日,被害人黄某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因食物堵塞呼吸道致哽死。同日,被告人罗某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掏耳勺、牛仔裤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羊某某、曾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张某丙、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电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电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电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志平 傅昉明
检察官助理 林筱韵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随案移送数据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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