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40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无业。曾因盗窃,于2019年0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0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派出所刑事拘留,于2019年0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1月0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派出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正光路西南角郑州银行门口被告人董某某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爱狮牌电动车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3、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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