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鄂A2****号牌小客车自罗田县白庙河街道往大河岸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白庙河镇马面冲村二组路段,与前方行人付某发生碰撞,致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童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付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破案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焕浒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