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05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街道**路**号。2011年11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因之前与“建阳”发生矛盾,被俞某某用尖刀刺伤,后蓄意找机会报复。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另案处理)电话通知被告人章某某已找到俞某某,被告人章某某便让许某某去殴打报复俞某某。后许某某纠集被告人蒋某某及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马刀在诸暨市***网吧门口追砍俞某某,将俞某某背部、手臂等多处砍伤。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登记表及伤势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又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蒋某某现均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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