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廊坊市固安县人,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现住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村一栋二层楼内,因邻里琐事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穆某某持铁质铆钉枪将孙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铆钉枪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