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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廊坊市固安县人,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廊坊市固安县******号。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村一栋二层楼内,因邻里琐事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穆某某持铁质铆钉枪将孙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铆钉枪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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