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现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在石佛寺镇鸡公岭村及周边联系提供场地,安排专人胡某甲放哨,前后组织程某乙、李某甲、胡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杨某甲、程某丙、陈某甲、胡某丙、廖某某、游某某、邓某某、冯某甲、华某甲、华某乙、冯某乙、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杨某乙等二十余人用扑克牌进行推牌九赌博。冯某丙坐桌角为庄家理账,每盘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三比例抽取“合子费”,后被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丁、李某丙三人拿走。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程某甲等人累计抽头盈利10万元。2020年5月起,被告人程某甲组织人员在鸡公岭村其承包鱼池进行打麻将与扑克牌推牌九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烟、水及用餐,从中抽取“台子费”。2020年6月起,被告人程某甲、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安排变换赌博场地,组织参赌人员在鱼池集合后,由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丁驾车将参赌人员带往被告人程某甲提前联系的赌博地点进行赌博,赌场先后在被告人程某甲鱼池及其程怀宾垸老屋、程某戊、程某己家中开设。
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前科查询,辩认笔录,转账记录;2、证人程某乙、李某甲、胡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杨某甲、程某丙、陈某甲、胡某丙、廖某某、游某某、邓某某、冯某甲、华某甲、华某乙、冯某乙、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程某丁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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