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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程某某(别名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但长期关系不和。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害人梁某乙作为岳父,主动安排程某某与梁某甲在家中二楼商谈婚姻问题,并希望从中劝和,其间,程某某与梁某乙发生争执,后程某某持镰刀在院坝内将梁某乙手部、腹部砍伤,在一楼客厅将梁某甲头部、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3月7日自动到案,现已支付被害方医药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卓某某、梁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乙、梁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鉴定意见:南川公鉴(临床)[2020]32、46号鉴定书;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蔡光宇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820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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