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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渝G8****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从南川区城区向民主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川区新桥社区7组5号路段时,因违规超车与被害人曹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擦挂,后撞上路边梯坎致车辆甩尾后将倒地的曹某甲压于车底,造成曹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葬费协议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川公鉴(病理)[2020]33号鉴定文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 蔡光宇

                                  2020520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幢**(电话号码1582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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