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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0年5月2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9年11月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介绍卖淫,于2012年12月1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赌博,于2019年4月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经营罗田县**镇“**”大酒店**楼休闲店期间,容留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等6名女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宾馆房间作为卖淫的场所,程某某、张某某每次以卖淫女收取的嫖资约三成作提成,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录像光盘;5.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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