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镇**花园。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两人之子张某乙出生。2015年8月,秦某某独自外出打工。2016年下半年,秦某某与陶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相识后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上半年,因秦某某怀孕,秦某某与陶某甲两人便回到云阳县**镇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8月20日,两人之子陶某乙出生。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19年2月27日,秦某某与张某甲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花园,联系电话:1522355****。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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