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因抢劫罪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58同城APP、百业信息等平台发布通化市二道江区绿洲小区B7栋1单元302室出租的虚假信息,分别与被害人刘某某、石某某、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六人签订虚假的租房协议,骗取租金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租房信息、房屋租赁协议、抓获经过等;
被害人刘某某、石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颖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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