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1021193********,大专文化,**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51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州区新港北路东向西行驶,至架子山公墓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秦某某、邹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120,交警随后到现场发现秦某某涉嫌酒驾,将二人送医后对秦某某进行血液乙醇定量检测,结果201.3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状态驾驶两轮摩托车追尾碰撞前车,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已对邹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领取车辆通知书、事故现场照片、出诊接诊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一致性证据、关于案件发生时间不一致的说明、出院记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平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视听资料;7.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4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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