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轻型普通货车从绍兴越新印染有限公司驶往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方向。当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车途经柯桥区马鞍街道八字桥附近时,与正前方由沈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复印件、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7065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