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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祝某(绰号“广东佬”),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祝某在藤县**镇**村**路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祝某在藤县太平镇良垌村松脂厂附近,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贩卖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祝某接到王某某电话要求购买人民币100元的毒品后,去到藤县**镇**村**冲,与王某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祝某处缴获1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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