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左右, 被告人石某某到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矛盾,后其用手殴打被害人徐某某面部,用脚踹徐某某并用花盆砸徐某某的头部。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头面部、肢体多部位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眼挫伤、面颊部大面积青紫肿胀,左手食指末节指骨线形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谅解书、入院病案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刚
助理检察员: 许美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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