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系该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修建住宅时因占用过道问题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和撕扯,被告人石某某将张某某推倒致张某某左腿胫骨平台骨折、下肢韧带损伤、膝关节损伤。2020年4月14日经玉门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身份证明;(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某某跌倒现场照片;(4)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5)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宏
检察官助理:何桂玲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