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1********,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待业,住连南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盘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17时50分许,驾驶粤R*****小车由连南县三江镇爱民路左转弯往民族二路供电所方向行驶至供水公司门前路段时,左侧车头刮碰到对向行驶房某某驾驶的粤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侧尾部后,碰撞到同向周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再碰撞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粤R*****轻型普通货车的尾部,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盘某某在粤R*****车上直至交警来到才下车。经连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盘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连南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接处警110处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死亡证明、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汇款明细单、中国太平统一资金管理系统付款交易单、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房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凤城司鉴所[2020]病鉴字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盘某某2020年3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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