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111952********,回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住**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19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份,开垦桂林市雁山区**乡**村**小田嵅地块,铲除原生植被,占用林地种植砂糖橘、沃柑等农作物。经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该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1296公顷(16.9亩),该地块地类为其他林地及特殊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及一般商品林;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及经济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及果树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Ⅳ级。其中防护林林地面积为0.5081公顷,经济林林地面积为0.6215公顷。
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愿意修复遭其破坏的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白某乙、白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桂林市雁山区**乡**村**小田嵅(小地名)二号地块占用林地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在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乐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桂林市雁山区**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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