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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4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白某某在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东北侧1.5公里处,用网围栏私自圈占草布日高小组草牧场348.08亩,在其中放牧。2015年至2017年春季,白某某在非法圈占的草牧场东北角私自开垦两块地种植农作物,耕种面积分别为25.528亩和10.549亩。2018年春季,白某某在开垦地块内种植10余亩玉米。2018年4月,白某某在非法圈占的草牧场西南角私自开垦42.358亩地栽杨树苗。2019年4月16日,经内蒙古博元土地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白某某非法改变土地性质耕种农作物和栽树苗的三块地面积进行勘测,三块地总面积为78.435亩。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白某某非法使用草原一案调查报告、地类核查情况图、草原确权范围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呼某某、阿某甲、包某某、阿某乙、孟某某、永某某、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土地面积量算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实地测量白某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圈占草原并开垦78.435亩草原种植农作物及栽植树木,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内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刑罚,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宏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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