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许,在山西省五台县**镇**村,被告人白某某至被害人戎某某所开的**便利店(商住一体)内盗得两条香烟和一捆果啤。后被告人白某某积极赔偿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如鹃
检察官助理:郑丽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五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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