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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李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227241968********,湖北省当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家属区**号**室,无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011988********,甘肃省会宁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家属**号楼**单元**楼东,无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9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同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3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2月3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2018年8月开始合伙在瓜州县**镇经营“**养生会所”足浴店。2019年1月至4月,白某某李某某打着按摩、刮痧、洗脚等服务的幌子,介绍多名卖淫女向男性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单次向男性客人介绍卖淫服务一次收费100元,其中卖淫女获利70元,剩余30元由白某某李某某平分。经统计,白某某李某某将卖淫女介绍给他人提供卖淫服务79次,共获利7900元,其中白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其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白某某、李某某、卖淫女微信及绑定银行卡信息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相关交易收入记录情况;                                    

3白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表,证实其交易情况; 白某某李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李某某微信2019年1月至5月收入交易记录,证实其交易情况;                 

4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现场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份,证实已对相关卖淫女行政处罚的事实;

6前科查询证明份,证实白某某曾被行政处罚李某某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2.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介绍卖淫的经过和事实

3.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经过和事实;

4.白某某、李某某辨认笔录十一份及照片,证实辨认卖淫女、涉案手机的情况;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辨认卖淫女的情况;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介绍卖淫女及收取嫖资人员的情况;

5.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介绍他人卖淫并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201月14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3.侦查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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