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4227241968********,湖北省当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家属区**号楼**室,无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011988********,甘肃省会宁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家属区**号楼**单元**楼东,无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同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3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2月3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自2018年8月开始合伙在瓜州县**镇经营“**养生会所”足浴店。2019年1月至4月,白某某、李某某打着按摩、刮痧、洗脚等服务的幌子,介绍多名卖淫女向男性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单次向男性客人介绍卖淫服务一次收费100元,其中卖淫女获利70元,剩余30元由白某某和李某某平分。经统计,白某某、李某某将卖淫女介绍给他人提供卖淫服务79次,共获利7900元,其中白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白某某、李某某、卖淫女微信及绑定银行卡信息、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相关交易收入记录情况;
(3)白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表,证实其交易情况; 白某某向李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李某某微信2019年1月至5月收入交易记录,证实其交易情况;
(4)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证实已对相关卖淫女行政处罚的事实;
(6)前科查询证明二份,证实白某某曾被行政处罚、李某某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孔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段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介绍卖淫的经过和事实;
3.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的经过和事实;
4.白某某、李某某辨认笔录十一份及照片,证实辨认卖淫女、涉案手机的情况;杨某某、鲁某某、孔某某、陈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卖淫女的情况;高某某、段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介绍卖淫女及收取嫖资人员的情况;
5.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介绍他人卖淫并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3.侦查卷宗五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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