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单位白山市**有限公司**铁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营业场所:浑江区**镇**村(开发区),负责人:宋某某。
诉讼代表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白山市**公司**铁矿经理。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县**乡。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楼**,原白山市**公司**铁矿矿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9月17日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案退回白山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被告单位白山市**公司**铁矿担任矿长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允许、指挥车辆在白山市**国营林场**林班**、**、**小班内倾倒废矿渣,占用林地面积1.0485公顷(15.7亩),非法占用林地植被已完全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传唤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指认照片、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股权转让合同、白山市**国营林场提供白山林字[2014]84号文件、白山市**有限公司**铁矿出具矿长岗位职责一份、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鲍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设计编号:2019051号《**街道**村**门**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鉴定意见书、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设计编号:2020118号《**街道**村**门**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鉴定意见书、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设计编号:2020119号《**街道**村**门**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白山市**公司**铁矿及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被告单位白山市**公司**铁矿担任矿长期间,非法占用林地倾倒废矿渣,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马千惠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壹佰零贰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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