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晚,被告人申某某在罗田县***镇***村陈某某家开设赌场,邀约余某某、樊某某、何某某等20余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在场内帮忙“打缸子”,至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参赌人员23人,扣押赌资11.33万元及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图片指认、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樊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检查笔录;4.同案人欧阳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赌博提供场地及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