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37分,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蒙D8****号小型轿车(乘员鲍某某、吴某某),沿翁牛特旗**镇**村通往**山、**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S304线443公里+700米处(十字交叉路口),与沿S304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蒙D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鲍某某死亡,申某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鲍某某、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和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痕迹检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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