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枣阳市**镇**村**。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5 月17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1 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通过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中对危房(D级)的拆除重建、局部危险(C级)的修缮加固。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作为枣阳市**镇**村**,在该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明知夏某某等13户村民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条件,由其本人或安排他人先后制作了虚假的村民申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照片、村民评议等申报资料,共计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6.26万元。田某甲取得该危房改造款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等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向枣阳市吴店镇财政分局退缴赃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现金缴单、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刘某甲、罗某某、田某乙、田某丙、刘某乙、黄某某、田某丁、田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担任枣阳市**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危房改造申报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26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雨
检察官助理 何钦佩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证据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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