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乡***村*队***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18时许,温县**乡*队的田某乙在其家中因琐事与其儿子田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田某甲持刀将田某乙划伤,造成田某乙左肘部、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田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田某甲结肠次全切除+直肠切除 术后并腹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会星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被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临时羁押于焦作同仁医院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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