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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11949********,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商议,准备在田某甲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村承包的农用地上填土,再进行转租。2017年年中,经被告人田某乙联系,章某某、田某丙(均已判决)组织人员将工程渣土从杭州市滨江区的工地运往萧山区义桥镇**村,倾倒在被告人田某甲承包的农用地上。被告人田某甲收取倒土费用共计11万元。后因村民举报,章某某、田某丙等人的行为被制止。经鉴定,被占用的土地面积约16031平方米(约24.05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开展被占用农用地的复耕;被告人田某甲退出赃款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承包协议、测量说明、萧山区乡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同案人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丁、洪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及同案人

章某某、田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耕地农业生产种植条件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退赃款扣押笔录、现场勘验

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贵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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