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81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81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6年3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3457,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住址同上,无业。2015年6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沙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2414,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组**巷**号,住址同上,无业。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沙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湾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沙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湾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7日,因被害人曾某甲欠郭某某的钱没有归还,被告人田某甲作为曾某甲的担保人为向其讨要欠款,纠集被告人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将曾某甲从**团带至**团郭某某棋牌室后,被告人田某甲殴打、辱骂曾某甲,并让其下跪20分钟左右,后将曾某甲锁在棋牌室地下室2小时左右。索要欠款无果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又将曾某甲带至沙湾县**宾馆,由被告人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负责看管曾某甲至第二日上午10时。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又将曾某甲带至石河子贷款还账,贷款无果后,于2015年4月18日下午将曾某甲送回。
被告人田某甲、李某某、王某甲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乙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田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
2.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曾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现场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田某甲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田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期间予以量刑;对被告人田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常静
2020年5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沙湾县**镇**村**巷**号;
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沙湾县**湾镇**村**组**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起诉书贰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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