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为了防止野生鸟类啄食自家龙虾池中的龙虾,于2018年3月在武穴市四望镇垄口村垄口畈处虾池中架设粘网4副。2020年5月19日,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民警巡查中发现被告人田某某架设的粘网内捕获野生鸟类14只。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捕为禁用的办法。
经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股工作人员辨认,被告人田某某架设粘网所捕获的14只野生鸟类死体中,其中1只野生鸟类死体认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池鹭(鸟纲、鹳形目,鹭科,池鹭属),5只野生鸟类死体认定为湖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八哥(鸟纲、雀形目、琼鸟八哥属),2只认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普通翠鸟(鸟纲、佛法僧目、翠鸟属),6只野生鸟类死体因高度腐烂风干,个体残缺破损严重,确定属于鸟纲,鸟具体名称无法确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涉案鸟类名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野生动物物种辨认报告;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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