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黄冈市人民政府原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因涉嫌重大职务违法犯罪,2019年6月24日被黄冈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由黄冈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红安县**甲委**、**乙委**,**丙委副**、代**,红安县**丁委副**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319320.5元。
1、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默许其司机张某某通过虚开加油发票的方式,在红安县**甲委、红安县**办报销田某某个人因私用车费用共计70500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以送礼为名,安排红安县**甲委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价值30000元的武汉广场购物卡,后田某某将30000元的购物卡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3、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其司机张某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在红安县**甲委报销其个人费用共计54704元。
4、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安排其司机张某某通过虚开发票、安排费用等方式,在红安县**甲委、**甲办、**乙办报销私人费用共计84116.5元。
5、2015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安排费用为名,要求红安县**乙办支取50000元交给其司机张某某,张某某将钱交给田某某后,田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
6、2017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处理费用为名,安排红安县**甲办支取30000元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钱交给田某某后,田某某将其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资料、任职文件、红安县**甲委、**甲办、**乙办的财务报销凭证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
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红安县**乙委副**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4430483元(部分未遂)。
1、2013年8月,红安县**局副**袁某某为获取被告人田某某的关照,为田某某的祖宅购买、运输家电及家具,共计价值23800元。
2、2017年,被告人田某某的司机占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田某某帮助其建设加油站,与田某某商议在武汉为田某某购买一套房屋,经田某某同意,占某某于2018年以陈某乙的名义购买总价4406683元的房屋一套,并告知了田某某,因该房产属于期房,一直未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手续。2018年12月,田某某得知自己被调查之后,因害怕事情暴露,要求占某某尽快将该房产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房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按揭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姜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受贿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敏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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