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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为了从贩毒人员张某某处获得毒品供自己吸食,多次帮助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范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刑决书,情况说明;3.证人范某某、杨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和同案人员张某某、姚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书和现场检测报告书;6.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提取物证笔录,吸毒人员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照片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获得毒品供自己吸食,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_4.随案移送手机1部,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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