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进入龙山县**街道**路**号被害人廖某某家一楼客厅,将客厅椅子上一黑色女式双肩包盗走,黑色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80元及被害人身份证件等物品。

2020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到案,并从其随身物品中扣押身份证2张,黑色背包一个,现金人民币366元。2020年11月9日,龙山县公安局将扣押的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