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乡**村**。未成年前科情况:******。2019年7月23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2019年7月26日被执行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本县安洲街道大庙前村的出租屋内容留杨某某(系未成年人)、龙某某、叶某某三人吸食冰毒。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管教民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9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解押回本县。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某某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某、叶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现场辨认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剑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于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四册、散页证据材料二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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