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贵州**餐厅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号**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3时,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M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东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小关大桥中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贵A****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贵A****2号小型轿车失控与贵A****9号小型轿车、贵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秦某某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9.8mg/100mL。案发后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三面照、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材料等;

2.证人证言:简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孙磊、简某乙、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0538号”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光盘一张、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田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观山湖区**号**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