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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住湖北省英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JE****小客车自英山县雷家店镇往英山县温泉镇方向行驶,行至武某某高速公路英山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7.69mg/100m,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破案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6月10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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