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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7********,四川省隆某市人,小学文化,现住隆某市***镇***村**组**号,农民,联系电话186*******。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隆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39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石碾镇往隆某方向行驶,行至三道桥工业园区山川焊管厂路口时,与徐某某驾驶的川KM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志彬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86*******;

2.起诉书一式8份,起诉意见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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